最近很多人在討論, 是否同時只做一件事情, 會比同時做很多事情有效率. 根據 Littles Law 的公式來看, 似乎是這樣的, 但是理論上對的東西, 是否在實務上也是這樣呢?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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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ittles Law: 平均處理時間 = 平均同時處理項目的個數 / 平均產能
(註: 若要有較短的平均時間, 由公式來看, 平均同時處理項目的個數需要比較小)
 
為了解答心中的疑惑, 因此上網找了一下, 發現網路有份 survery: The Impact of Agile Quantified
 
在這份文獻中, 他調查了多工與否, 會對產能以及品質有何影響. 你可以發現到以下重點:
1. 95% 時間專注一件事情, 會比 50% 時間的人, 前者產能是後者的 2 倍.
2. 當團隊進行很嚴密的工作評估(story point)和拆解(每個 task 要做多久), 其品質會是比都沒有做這些事的團隊, 好上 250%.
3. 當團隊沒有太嚴謹的工作評估和拆解, 整體來說, 其產能, 可預測性, 和反應時間, 會比其他形式的團隊好. 
4. 當團很積極控制 WIP 的數目, 他們會有較短的項目處理時間, 以及有較少的 bug, 但是整體的產能會比人家少 34%
 
驚訝嗎? 老實說是的. 公式就是公式, 實務上還是有些出入. 但是也並非完全不正確. WIP 還是要維持較低的值, 這樣才能在產能, 品質上面找到平衡.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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